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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稹第三状监察御史元稹江陵府士曹参军810年 唐 · 白居易
 出处:全唐文卷六百六十七 创作地点:陕西省西安市
右。伏缘元稹左降事宜。
李绛崔偫等再己奏闻。至今未蒙宣报。
伏恐愚诚未恳。圣虑未回。
臣更细思。事有不可。
所以尘黩。至于再三。
臣内察事情。外听众议。
元稹左降。不可者三。
何者。元稹守官正直。
人所共知。自授御史已来。
举奏不避权势。只如奏李公佐等之事。
多是朝廷亲情。人谁无私。
因以挟恨。或假公议。
将报私嫌。遂使诬谤之声。
上闻天听。臣恐元稹左降已后。
凡在位者每欲举事。必先以元稹为戒。
无人肯为陛下当官执法。无人肯为陛下嫉恶绳愆
内外权贵。亲党纵横。
有大过大罪者。必相容隐而已。
陛下从此无由得知。此其不可者一也。
昨者元稹所追勘房式之事。心虽奉公。
事稍过当。既从重罚。
足以惩违。况经谢恩。
旋又左降。虽引前事以为责词。
然外议諠諠。皆以为元稹中使刘士元争厅。
自此得罪。至于争厅事理。
已具前状奏陈。况闻刘士元蹋破驿门。
夺将鞍马。仍索弓箭。
吓辱朝官。承前己来。
未有此事。今中官有罪。
未见处置。御史无过。
却先贬官。远近闻知。
实损圣德。臣恐从今已后。
中官出使。纵暴益甚。
朝官受辱。必不敢言。
纵有被凌辱殴打者。亦以元稹为戒。
但吞声而已。陛下从此无由得闻。
此其不可者二也。臣又访闻元稹去年以来。
举奏严砺东川日枉法收没入平人资产八十馀家。又奏王绍违法给券。
监军押柩及家口入驿。又奏裴玢违敕旨徵百姓草。
又奏韩皋使军将封杖打杀县令。如此之事。
前后甚多。属朝廷法行。
悉有惩罚。计天下方镇。
皆怒元稹守官。今贬为江陵判司
即是送与方镇。从此方镇报怨。
朝廷何由得知。臣伏闻德宗时
崔善贞密告李锜必反。德宗不信。
送与李锜李锜大怒。
遂掘坑纵火。烧杀崔善贞
未数年。李锜果反。
至今天下为之痛心。臣恐元稹左降后。
方镇有过。无人敢言。
皆欲惜身。永以元稹为戒。
如此则天下有不轨不法之事。陛下无由得知。
此其不可者三也。若无此三不可。
假如朝廷误左降一御史。盖是小事。
臣何敢烦黩圣听。至于再三乎。
诚以所损者深。所关者大。
以此思虑。敢不极言。
陛下若以臣此言为忠。又未能别有处置。
必不得已。则伏望且令追制。
与一京师閒官。免令元稹却事方镇。
此乃上裨圣政。下惬人情。
伏望细察事情。断在圣意。
谨具奏闻。谨奏。
弹奏山南西道两税外草状809年5月 中唐 · 元稹
 出处:全唐文卷六百五十一 创作地点:陕西省西安市
山南西道管内州府。
每年两税外。
配率供驿禾草共四万六千四百七十七围。
每围重二十斤。
兴元府二万围。
内五千围每年折徵价钱充使司杂用。
每围一百二十文。
元和三年使牒减免不徵。
馀一万五围见徵率洋州一万五千围。)
利州一万一千四百七十七围。
右。
访闻前件州府每年两税外。
加配驿草。
遂于路次州县检勘文案。
据谕后使牒。
并称准旧例于两税外科配。
又牒山南西道观察处置等使裴玢勘得报称。
建中元年已后。
每年随税据贯配率前件禾草。
将供驿用者。
伏准元和元年已后三度赦文每年旨条。
两税留州留使钱外。
加率一钱一物。
州府长吏
并以枉法赃论。
又准今年二月三日制节文。
诸道两税外榷率。
比来制敕处分。
非不丁宁。
如闻或未遵行。
尚有欺弊。
永言奉法。
事理当然。
申敕长吏
明加禁断。
刺史承使牒于界内榷率。
□加惩责。
仍委御史台及出使郎中御史访察闻奏。
□伏以前件草并是两税外徵率。
准制合勒本道明□□□□州府长吏
仍令节级科处分。
勘择得实以前。
剑南东川详覆使监察御史元稹奏。
谨具如前。